行业新闻

“偷井盖”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2020-04-24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0642

明确对窨井盖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等犯罪的处罚

  《意见》还规定,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际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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